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最新调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及《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3号)相关规定,江苏省物价局与司法厅联合发布公证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核心收费原则
公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试行收费标准表》,所有收费项目需在受理场所及官网公示,包含:
- 基础公证服务费(如出生公证、婚姻公证等民事公证)
- 涉外公证附加费(含海牙认证、领事认证等国际公证服务)
- 实际发生费用(翻译、差旅、代办认证等)
重点监管要求
公证机构不得出现以下违规行为:
• 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
• 分解/重复收费
• 擅自变更计费方式
公民发现违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投诉渠道需在公示中明确标注。
特殊情形处理
1. 公证撤回:未经审查收20元/件,已审查按标准50%收费
2. 公证失败:因机构原因全额退费,双方责任按比例退费
3. 费用减免:符合法律援助或经济困难者可申请减免费
涉外公证特别说明
涉及海牙认证(APOSTILLE)、领事认证等国际公证服务时,需额外支付:
• 文件翻译认证费
• 使领馆认证代办费
• 加急服务费(如需)
注:本标准替代2002年版收费文件(苏价费〔2002〕275号),最新收费表详见江苏省司法厅官网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