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重大调整:公证遗嘱不再效力优先
5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民法典(草案)》审议报告,其中继承编第六编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条款引发广泛关注。这一涉及遗嘱公证制度的重大修改,标志着我国继承法体系向遗嘱自由原则迈出关键一步。
专家解读:修改背后的法理逻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指出,1985年继承法第20条确立的公证遗嘱优先原则已不适应现实需求。"当遗嘱人需要变更经公证的遗嘱时,常因证件保管、时间紧迫等问题难以实现",杨教授以涉外公证常见案例说明,原条款实质限制了公民遗嘱自由。
民法典草案第1142条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中华遗嘱库陈凯主任表示,该条款使香港海牙认证等新型遗嘱登记方式获得平等法律地位。
实务挑战:配套制度亟待完善
有公证从业者提出,在遗嘱检验制度尚不健全的现状下,取消优先效力可能增加纠纷处理难度。"我们处理的移民公证案例中,约30%涉及多份遗嘱真实性争议",某公证处负责人透露。
对此专家建议同步完善三项制度:电子公证技术规范、专业遗嘱登记机构认证标准、跨境海牙认证文件效力认定规则。目前美国海牙认证等国际实践已提供成熟参考。
行业影响:服务升级新机遇
本次修改将推动公证行业服务转型:
- 发展远程公证等数字化服务
- 强化遗嘱订立过程证据留存
- 建立与领事认证机构的协作机制
陈凯强调:"APOSTILLE认证的遗嘱仍具更强证据效力,行业应把握机遇提升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