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证明房屋公证被拒事件始末
近日,莱山公证处(地址: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国际大厦10层)接待了两位特殊申请人。市民张某拟将一套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合同房出售给王某,双方携带自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来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公证。公证员在审核材料后明确告知:"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此类公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法律依据深度解析
公证员解释道,类似情况在实务中屡见不鲜:从持拆迁协议办理赠与公证,到用购房合同申办婚前财产协议。这些案例的共同点在于申请人均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究其原因主要有二:
1. 法律明文禁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未登记房产不得转让,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必须严守底线
2. 风险不可控:公证仅证明签约行为真实性,无法实现《物权法》要求的产权变更登记效力
典型风险案例警示
实践中已出现多起"一房二卖"纠纷:买方办理公证后,卖方仍可将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方;或遇卖方债务纠纷时,已付款房产仍可能被法院查封。公证处拒绝此类申请,正是基于预防性法律制度的职责要求,从源头避免"花钱买放心却更不放心"的窘境。
专业建议
对于房产交易公证,建议买卖双方:
- 务必先完成产权登记再交易
- 可办理资金监管公证作为过渡方案
- 咨询专业不动产律师完善交易结构
莱山公证处提醒:公证咨询热线(国内科:6717110;涉外科:6719110)可提供专业法律指引,但核心原则始终是"合法方能公证,登记方得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