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近日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其中对《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作出重要修订,新规将直接影响商业文件公证和涉外公证服务流程。
核心修订内容
一、第十八条修订: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招标投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事项必须办理公证。新增条款明确要求:房地产交易、记名有价证券、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等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合同示范文本中提示公证风险防范。
二、第二十七条修订:出现法定回避情形时,公证处应当立即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确保国际公证服务公正性。
政策影响与专业建议
本次修订特别强调对商业文件认证的规范,涉及海牙认证业务的机构需注意:1)股权转让类文件需预留公证时间;2)建议企业提前办理公司章程认证等基础公证;3)可通过远程公证服务提高效率。新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已同步更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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