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局各部门、市公证协会,各区局:
《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经2018年市司法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本办法系统规范公证机构设立、公证员执业、公证质量监管等26类执业行为,明确25项禁止性规定,建立公证赔偿基金、执业过错保证金等风险防控机制。
核心监管措施
1. 执业区域管理:严禁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
2. 涉外公证规范:强化海牙认证文件核查
3. 质量抽查制度:每年4次定期检查
4. 信息化监管:全流程电子卷宗留痕
重点禁止行为
- 私自出具公证书(第四条第四款)
- 办理不动产全项委托公证(第十三项)
- 公证员助理独立办证(第四十四条)
- 变相提成工资制度(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