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香港法院认可内地商事判决的里程碑意义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HCMP2080/2015号判决,正式认可深圳中院(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此案成为《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实施后的标志性案例,为跨境商事纠纷解决开辟新路径。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2013年12月签订的《借款协议》纠纷,经深圳中院调解达成7项还款协议。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主张因资产冻结导致履约障碍,要求撤销香港法院的认可判令。法官梁国安重点审查了:
- 内地判决的终局性证明
- 《内地判决条例》第5(2)(d)条执行要件
- 协议管辖条款的排他性认定
突破性裁判规则
本案确立三项重要标准:
1. 书面管辖协议的扩大解释:将"签订地法院管辖"推定为排他性约定
2. 终局性判定标准:原审法院证明书+超再审期限双重验证
3. 分期执行机制:适用条例第13条部分登记规则
跨境司法协作新范式
该判决突破了两地法律差异的障碍:
• 创新采用"原审法院证明书+相反证明责任"机制
• 明确执行状态不影响判决可执行性认定
• 为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提供可复制的司法协作模板
实务启示
建议跨境交易中注意:
1. 协议管辖条款应明确使用"排他性"表述
2. 及时取得原审法院生效证明文件
3. 关注内地6个月再审时效限制
4. 善用《两地判决安排》的交互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