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出台公证参与行政执法辅助事务新规
8月10日,黑龙江省司法厅正式发布《关于全省公证行业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辅助事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规范了公证服务在行政执法辅助领域的应用场景与操作流程。
公证制度赋能行政执法现代化
《意见》明确指出,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公证机构通过发挥证明、监督、沟通、服务四大职能,在财产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高风险执法环节提供专业支持。这种创新模式不仅保障了执法双方合法权益,更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显著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大应用场景实现全覆盖
根据《意见》,公证机构可参与的行政执法辅助事务包括:
- 涉及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如国有土地征收公证)
- 易引发争议的文书送达(留置/转交送达)
- 征收前财产现状固定(测绘/清点公证)
- 执法告知程序见证
- 行政强制措施全过程公证
双重监管保障规范运行
《意见》特别强调:
执法主体不变原则:公证人员仅对执法过程进行见证公证,不得替代执法职能。
信息安全规范:严格执行《公证程序规则》,建立执法数据保密机制。
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该举措通过公证辅助纠纷解决路径,优化了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司法行政机关将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推动形成「预防-调解-公证」的全链条纠纷处理体系,为东北地区行政执法改革提供创新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