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公证协会解读司法部63号文:房产继承公证新规详解

司法部63号文背景解读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司发通〔2016〕63号)。为防止文件执行过程中出现理解偏差,淮安市公证协会近期召开专题主任例会,深入研讨该政策对继承公证业务的实际影响。

政策核心要点解析

司法部废止《联合通知》仅针对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强制公证条款,并非取消房产继承公证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因继承取得不动产需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法定继承人协议等材料,亦可选择提交公证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

实务中,非公证途径往往面临材料收集困难、办理周期长等问题,公证服务在不动产登记领域仍具显著优势。

公证服务创新举措

协会制定新版《继承公证告知书》,明确两种继承方式:

  1. 遗嘱继承/遗赠:需提供死亡证明、遗嘱及亲属关系证明
  2. 法定继承三路径:
    • 协商继承(全体继承人协议)
    • 公证继承(推荐方案)
    • 诉讼继承
服务升级方案

要求各公证处:

  • 加强涉外公证咨询解释工作
  • 推行主动上门服务模式
  • 延伸海牙认证等配套服务链
  • 拓展商业文件公证新领域

通过服务创新持续发挥公证在民事公证不动产登记中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