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清算期间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
近期有企业咨询:某中外合资企业因连续两年未办理营业执照年检,且董事会已作出清算决议。现需对历史债务进行确认并申请涉外公证,该企业是否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本文将结合海牙认证及国际公证实务作出专业解析。
清算期间企业法人资格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企业起诉和应诉。"我国采用"同一法人说",即:
- 法人宣布解散不立即丧失主体资格
- 清算期间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保留民事权利能力
- 清算法人与原企业为同一法律主体
这意味着合资企业进入清算阶段后,清算委员会有权代表企业处理债务确认等法律文件,包括办理商业文件公证及APOSTILLE认证。
公证审查关键要素
公证员在受理时应重点审查:
- 董事会清算决议是否获主管机关批准(依据《实施条例》第93条)
- 批准文件日期与未年检时间的逻辑关系
- 清算委员会组成文件的合规性
若企业仅持董事会决议而无审批机构批文,则可能影响涉外公证的合法性。建议同步准备:
- 原合资合同及章程认证文件
- 债务原始凭证的海牙认证副本
- 清算委员会授权委托书
跨境文件特别提示
对于涉及海牙公约国的债务确认文件:
1. 需办理APOSTILLE认证替代传统领事认证
2. 港澳地区适用香港海牙认证或澳门公证特殊流程
3. 债务文件翻译件需经专业机构认证
建议企业在清算阶段及时办理公司注册文件认证等基础材料,以备后续跨境法律程序使用。